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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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如何确定财产保险合同履行地

2020-01-18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

 蔡显维律师,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委托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合同,虽然说在合同中有很多种的类别,但是委托合同是最特殊的一种了。关于委托履行地的相关规定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一、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委托合同法律特征


  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


  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三、委托合同种类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知识,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毕竟这是一个专业的经济学术语。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如何确定财产保险合同履行地

  当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十分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接下来和学习一下,如何确定财产保险合同履行地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如何确定财产保险合同履行地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2、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中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这都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如何确定财产保险合同履行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的回答,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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