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双方违约的区别
2020-01-20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
蔡显维律师,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核心内容: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有哪些特定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义务人不能够按期交付标的,损害权利人利益。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的的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双方违约的区别
核心内容: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双方违约的区别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在于发生原因和性质不同,形式和程序要求不同,后果不同。后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二者中,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构成双方违约。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后履行抗辩和两个相关概念的辨析
后履行抗辩和合同解除
后履行抗辩权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人为保证自己履行利益的一种自助措施,其与合同解除相比,能够降低合同行为的成本。二者主要区别是:
1、发生原因和性质不同。前者发生在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基础;后者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而使得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除合同。
2、形式和程序要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采用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由法院做出决定;对后履行抗辩权则无此类要求。
3、后果不同。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仅使后履行合同义务方有权暂时不履行,并不使合同关系消灭,当抗辩原因消除后,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则是终止现有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并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况。
后履行抗辩和双方违约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民法通则第1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构成双方违约的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