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2020-01-22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
蔡显维律师,成都资深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因为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或者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用不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条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方给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因在于,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
3、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之变动须达到异常的程度。
可分为两类:
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普通的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的一般波动、一般是从供求变化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而不属于情势变更。
能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势变动,如政府经济正常变动,提供劳务合同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1、如果情势的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发生表明该当事人具有过错,自应遭受其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其不得主张情势变更。该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
2、一方延迟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迟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成立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内容。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司法政策性文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9号复函指出:;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是《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该会谈纪要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比较早的肯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文件。
司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